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442号

冯文利与潘维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文利,潘维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利,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被执行人潘维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冯文利与潘维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价款、保险费、香烟费共计1400元,并负担诉讼费7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147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