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李绵社,居民。被执行人赵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绵社与赵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
李绵社与赵汗强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李绵社,居民。被执行人赵汗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绵社与赵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