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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324号

方永生与卓步剪、罗爱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永生,卓步剪,罗爱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324号

原告:方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步剪。

被告:罗爱治。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友,由大麦屿街道新塘村委会推荐。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生与被告卓步剪、罗爱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方永生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