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324号
原告:方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步剪。
被告:罗爱治。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友,由大麦屿街道新塘村委会推荐。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生与被告卓步剪、罗爱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方永生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