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310号
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
被
申请人:贺伟华。
被
申请人:XX民。申请人根据已生效的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双计生征字[2015]第6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伟华、XX民的银行存款3516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伟华、XX民的银行存款351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展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