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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13号之一

厦门市湖里区瑞美佳不锈钢加工店与林永权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瑞美佳不锈钢加工店,林永权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瑞美佳不锈钢加工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55号。经营者沈先金。被执行人林永权,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瑞美佳不锈钢加工店与被执行人林永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1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已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