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1048号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048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法定代表人汪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丽铭。委托代理人马玲玲。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西虎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