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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861号

张国荣与王改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荣,王改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861号原告张国荣,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香,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王改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告张国荣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国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