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861号原告张国荣,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香,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王改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告张国荣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国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