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217号
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江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英(系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