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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5217号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孙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孙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217号

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江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英(系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万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