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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607号

鲍怀良与高玉晓、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鲍怀良,高玉晓,马某,马善江,李翠玲,刘仁兴,王道伟,徐勤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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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607号原告鲍怀良。委托代理人杨玉申,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晓。被告马某,被告马善江。被告李翠玲。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殿永,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兴。被告王道伟。被告徐勤波。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李茂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负责人张兆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鲍怀良与被告高玉晓、马某、马善江、��翠玲、刘仁兴、王道伟、徐勤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