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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900-5号

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建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0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349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762.4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48281.6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还,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34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