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84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回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
申请人: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新区乾明寺路南胜利路东。
法定代表人:邢其生,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5000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昌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000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