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26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珍、黄云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苏初晓,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吴碧玲,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被告苏初晓、吴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晓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