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张登好。被执行人程勇。被执行人赵金鑫。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负责人曹鸿燕,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登好与被执行人程勇、赵金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人民币32519.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5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龚 政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子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