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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332号

刘彬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332号起诉人: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8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彬华诉被起诉人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2013年8月29日第二被起诉人以是海西商品交易所综合类第001号会员单位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份mfjy011529号:交易标的物为海西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交易品种的协议书,并以其名称在第一被起诉人海西白银期货电子平台开通了一个编号为:10119632516号的交易账户。起诉人与第一被起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书,第一被起诉人以《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的方式,在官网和媒体大幅度做广告宣传,以电子平台在网络官网向全世界公开挂牌邀请客户注册交易账户。起诉人注册后,其业务人员用QQ远程控制起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家里的电脑,并捆绑了起诉人的银行卡,建立了资金交易合同关系。合同交易确定后,在没有任何第三方有资责权威部门监督和签字确定交易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私自在后台非法制造起诉人资金被亏损的假报表,假数据,蒙骗起诉人资金被亏损,扣留起诉人资金拒不归还。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交易所平台的形成,违背了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明令禁止的国务院文件,被起诉人所谓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挂牌经营,以现货为名,变相非法期货交易为实。被起诉人就是打着以现货的旗号,利用非法交易软件做工具,虚拟买空卖空以达到侵吞起诉人和公众资金的目的。被起诉人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法经营,擅自以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挂牌销售,是无效的网络挂牌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网络交易系统里的全部交易及合同无效;

二、判定第一被起诉人立即返还起诉人的81047元款项,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24%赔偿利息损失给起诉人(暂定)10000元(利息赔偿从2013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资金归还时止)两款项共计人民币91047元整(判定第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定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及诉讼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全部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30日,起诉人刘彬华就本案争议纠纷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后原审被起诉人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洪民四终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人刘彬华于2016年7月22日向该院申请撤诉。201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刘彬华撤回起诉。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彬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荣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理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