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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026号之一

陈超、陈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超,陈玲,陈俐,陈涛

裁判文书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陈俐,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执102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书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