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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77号

林兵营与荀利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兵营,荀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林兵营,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荀利娟,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兵营与被执行人荀利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通过银行系统查询、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18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路 伟

代理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振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