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263号
原告:高峰,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麻家坞乡南芦庄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勇,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原告高峰诉被告崔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石庄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崔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吴石庄承担。
审判员 崔彦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