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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263号

高峰与崔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峰,崔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263号

原告:高峰,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麻家坞乡南芦庄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勇,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原告高峰诉被告崔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石庄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崔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吴石庄承担。

审判员  崔彦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