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0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5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周某在湖北省石首市发寻找其女友杨某某的寻人启事广告时,便自称是杨某某的表妹吴红某,并谎称可以帮其找到杨某某。随后,李某以寻找杨某某需要路费、生活费为由多次向周某索要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钱款。其后,被告人李某向周某谎称已寻找到杨某某,并冒充杨某某以需要路费回深圳与周某见面为由,向周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其后被告人李某便一直冒充杨某某,以杨某某及儿子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等理由让周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截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4610元。2016年2月,被害人周某发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