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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298号

谷永生与王计辰、王存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永生,王计辰,王存泉,董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298号

原告:谷永生。

被告:王计辰。

被告:王存泉。

被告:董立俊。本院受理原告谷永生与被告王计辰、王存泉、董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谷永生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谷永生负担。

审判员  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