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298号
原告:谷永生。
被告:王计辰。
被告:王存泉。
被告:董立俊。本院受理原告谷永生与被告王计辰、王存泉、董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谷永生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谷永生负担。
审判员 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