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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660号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丽刘蜀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丽,刘蜀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6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被执行人樊丽,女。被执行人刘蜀民,男。本院作出的(2016)川0504财保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樊丽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X号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丽名下的位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X号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陈 术

审判员 邱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