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63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湖碧水湾。
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中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贵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