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何宏云。
被执行人:来兴龙。
被执行人:卜常英。本院在执行何宏云与来兴龙,卜常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来兴龙,卜常英的金大陆青年商务公寓613的房产(网备号:201104120224),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毓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