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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684号

何宏云与来兴龙、卜常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宏云,来兴龙,卜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何宏云。

被执行人:来兴龙。

被执行人:卜常英。本院在执行何宏云与来兴龙,卜常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来兴龙,卜常英的金大陆青年商务公寓613的房产(网备号:201104120224),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毓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