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30行初13号原告彭南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茅坪乡竹柯村3组9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7111253712。委托代理人田宗安,男,1950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洛塔乡猛西村8组,身份证号码:433130195007095719。被告龙山县公安局。住所地:龙山县民安镇城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印道其,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南军诉被告龙山县公安局不符合治安处罚条例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南军因缺乏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书,未将龙山县人民政府列入被告,提出延后提交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证据,保留起诉权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南军撤回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的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庭洪
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
人民陪审员 丁晓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敏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