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

孟兰才申请执行王飞荣、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兰才,王飞荣,卢建忠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孟兰才,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飞荣,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卢建忠,,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孟兰才申请执行王飞荣、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飞荣、卢建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