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刑初250号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0时50分,被告人梁某与黄辉在百色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药房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梁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3小包,净重2.18克,现金100元;从黄某身上查获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8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过秤笔录,办案说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零时50分,被告人梁某与黄辉在百色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药房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梁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经过秤,净重2.18克,现金人民币100元;从黄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过秤,净重0.8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零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3.04克,除提取0.08克送往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检测耗尽外,余下2.96克保存在百色市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涉案物品库。查获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已存在暂扣款专户。经对被告人梁某和黄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过秤笔录;办案说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黄某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135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本院(2006)右刑初字第96号、232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6克、毒资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毒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林伟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