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686号
原告:徐其香,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胜高,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松,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天祥,驾驶员。
被告:王秋红。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金座B,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0000670937943C
负责人:乔传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香诉被告葛天祥、王秋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其香于2016年8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其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徐其香负担。
审判员 卢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