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029号
原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渤海路8号力源集团科技研发大厦101铺二楼。负责人程亚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发齐。委托代理人白召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55号。负责人刘海慧,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江、王全新,该银行员工。
原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应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良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