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265号原告天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天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天乐,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钦,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天正华北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4号。法定代表人朱余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天正华北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 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