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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048号之一

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雷行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雷行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桂兴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圩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里村覃坡坛马山。法定代表人龚学泾。被执行人雷行基,男,1957-4-11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雷行基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款项16442.94元及本案相应利息、费用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雷行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伽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无

书记员  谭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