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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757-2号

吴桂珍与何建民、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桂珍,何建民,马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57-2号原告吴桂珍。委托代理人金钢、丁亚红(实习)。被告何建民。被告马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珍与被告何建民、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珍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诉讼保全费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珏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