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57-2号原告吴桂珍。委托代理人金钢、丁亚红(实习)。被告何建民。被告马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珍与被告何建民、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珍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诉讼保全费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珏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