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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387号

张掖市某公司与黄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黄红霞,武元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单辉,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黄红霞,1979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武元弘,1985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黄红霞、武元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就本案已主动全部履行义务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