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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81号

蚌埠市辰阳钢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辰阳钢材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辰阳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化伟,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多标,该××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蚌埠市辰阳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宝元、王宝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执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雪峰

代理

审判员  许 翔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