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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638号

黄剑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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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638号罪���黄剑,捕前任北流市××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剑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2011年9月29日送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7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5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46.69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黄剑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德 升

审判员 陈 香 妙

审判员 黄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继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