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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16号

王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明强,马雪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16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马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申请人王明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