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16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马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申请人王明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
王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16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马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申请人王明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