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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7461号

冯远征与重庆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光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冯远征,马光华,重庆金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461号原告冯远征,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马光华,男,69岁,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金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金科中央公园城。法定代表人蒋思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征与被告马光华、重庆金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远征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远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远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远征负担。

审判员  邓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