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461号原告冯远征,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马光华,男,69岁,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金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金科中央公园城。法定代表人蒋思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征与被告马光华、重庆金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远征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远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远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远征负担。
审判员 邓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