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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907号

林水生与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水生,徐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907号

原告:林水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珊,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625。

原告林水生诉被告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林水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天即将借款15万元转账给了被告。借款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且目前被告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拘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的中检二区(2016)25号复函明确答复:“徐莹因涉嫌诈骗罪,由中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徐莹诈骗林水生等人共计129.8万元,其中以合股竞拍地皮方式诈骗林水生15万元尚未归还,而该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仍在审理中。”由此可见,徐莹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涉嫌诈骗罪,且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案符合上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林水生已预交1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萌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