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3349号

冯秀芳与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冯秀芳,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349号原告冯秀芳,女,192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孙湘君(原告之女),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原告冯秀芳与被告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