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349号原告冯秀芳,女,192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孙湘君(原告之女),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原告冯秀芳与被告天津市凯达商贸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