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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257号

罪犯孙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57号罪犯孙军(曾用名张广才),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屯镇前程村。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本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铁刑初字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辽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7日作出(2002)辽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2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大审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铁审刑执字第00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减去残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