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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314号

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14号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15号城郊新府华城2栋1单元020102号。法定代表人申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志新,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余佳烨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门面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余佳烨名下位于岳塘区门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