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男,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