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恢56号

杨文、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男,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