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百盛远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社区百盛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白天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玲,女,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移园,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百盛远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远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盛远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蔡玲的诉讼请求,由蔡玲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蔡玲并非百盛远洋公司真实股东,本案系蔡玲恶意诉讼,一审有违客观公正原则。2、百盛远洋公司并未侵犯蔡玲的公司知情权。经蔡玲申请成华区法院于2013年4月将上诉人公司的财务账本及会计凭证进行查封至今,上诉人并未拒绝蔡玲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会计账簿。蔡玲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蔡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盛远洋公司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供蔡玲检查;2、本案诉讼费由百盛远洋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盛远洋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百盛远洋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股东名称为成都百盛远洋进出口公司、蔡玲。成都百盛远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91.8万元,占出资比例51%;蔡玲以货币方式出资88.2万元,占出资比例49%。公司章程同时载明:股东有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等权利。公司章程还载明: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权利。2007年9月21日,百盛远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选举蔡玲为公司监事一职,任期三年。2014年8月8日,蔡玲向百盛远洋公司邮寄了《要求行使监事职权的函》,要求百盛远洋公司务必于收到函告之日起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其要求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账簿供其查阅。因百盛远洋公司并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向蔡玲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账簿,蔡玲遂起诉来院。一审法院认为,蔡玲系百盛远洋公司股东之一,享有法律赋予的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股东知情权。蔡玲已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面请求,百盛远洋公司至今未提供财务账簿供蔡玲查阅,损害了蔡玲的股东知情权。蔡玲同时任百盛远洋公司监事一职,根据公司法和百盛远洋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等权利,蔡玲有权以监事身份要求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由此,蔡玲关于判令百盛远洋公司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供其检查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百盛远洋公司关于其已函告蔡玲参加股东大会,以及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确认将蔡玲持有的百盛远洋公司股权进行了拍卖,蔡玲已丧失股权的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百盛远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蔡玲提供该公司自2007年9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供蔡玲检查。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百盛远洋公司承担。本院审理查明,百盛远洋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权利。2007年9月21日,百盛远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选举蔡玲为公司监事一职,任期三年。2014年8月8日,蔡玲向百盛远洋公司邮寄了《要求行使监事职权的函》,要求百盛远洋公司务必于收到函告之日起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其要求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账簿供其查阅。因百盛远洋公司并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向蔡玲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账簿,蔡玲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从法理通说分析,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我国法理目前采用“二元诉权说”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其次,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或个人,其权利的来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所赋予,其权利的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属于内部职能部门,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故监事会或监事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并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依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但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监事会或监事的民事权益,故监事会或监事并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作为内部监督机构行使权利受阻而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蔡玲明确其是以公司监事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结合前述论述,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蔡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蔡玲;上诉人四川百盛远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琦
代理
审判员 胡 茜
代理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