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318号原告吴超,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岩,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波,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诉被告李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超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