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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318号

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超,李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318号原告吴超,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岩,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波,女,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诉被告李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超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