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691号
原告:刘洋,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永刚。
被告:代慧,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凤凰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刚。
原告刘洋与被告任永刚、代慧、河南凤凰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的(2016)豫0182民初4396号原告张翼升诉被告任永刚、代慧、河南凤凰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43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佼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