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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739号

温曙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曙光,周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温曙光,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歌,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温曙光与周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周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曙光欠款五万一千元,并自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元,由被告周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温曙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周歌,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温曙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歌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1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