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出生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3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3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13日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犯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在福州游玩时,共谋生产假“百岁山”矿泉水销售。2015年4月份,四人租用位于建瓯市川石乡后坪村大板水库旁的房子作为厂房。随后,四人从浙江瑞安购买了灌装机、从浙江台州购买了吹瓶机、从浙江温州购买了十八万套假“百岁山”矿泉水商标标识及标签,从晋江购买了5000个假“百岁山”矿泉水外包装箱和十万套瓶坯和瓶盖,从福州购买了印盖机。四人于2015年9月7日开始试生产“百岁山”矿泉水。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四人共生产出假“百岁山”矿泉水166箱,共3954瓶,印制印有“百岁山”矿泉水商标标识的瓶盖45888个。后因试生产出的产品外包装与真品有明显区别,四被告人怕难以销售,遂停产。2015年10月9日,被建瓯市工商局查封,于2015年11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福州市黄金大酒店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某到建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百岁山”矿泉水商标注册证、查扣在案的印有“百岁山”矿泉水商标标识的45888只瓶盖、工商扣押清单、证人陈承凤、陈承轩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陆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鉴于四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尚未流入市场,生产的产品也未销售,且在被查处前已停产,被告人张某、张某甲、张某某有主动投案情节,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二、查封在案的制假设备、产品,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培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