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120号原告陈天全,村民。被告刘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全诉被告刘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全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天全承担。(原告已预交400元,本院退付其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