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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120号

陈天全与刘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天全,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120号原告陈天全,村民。被告刘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全诉被告刘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全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天全承担。(原告已预交400元,本院退付其2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