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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921号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9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