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阎世合,男,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吴塔拉,男,地址扎旗阿尔本格勒镇。申请执行人闫世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吴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扎民初字第006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