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2194号

赵西迎与顾晓杰、杨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西迎,顾晓杰,杨淑萍,高银,王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赵西迎,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晓杰,居民。

被告:杨淑萍,居民。

被告:高银,居民。

被告:王旭东,居民。

原告赵西迎与被告顾晓杰、杨淑萍、高银、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西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山、被告杨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晓杰、高银、王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西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5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30日被告顾晓杰向原告借款23512元,被告高银、王旭东签字担保。被告顾晓杰、高银、王旭东未答辩。

被告杨淑萍辩称,涉案这笔借款最早是2011年顾晓杰借了5万元,高银和王旭东作保证,到期以后三个人分摊,高银和王旭东的都还了,顾晓杰的没有还。2011年到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顾晓杰以前赌博做期货,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案件事实,被告顾晓杰与被告杨淑萍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9日离婚。

被告杨淑萍辩称2011年,顾晓杰借了5万元,高银和王旭东作担保,到期以后三个人分摊,高银和王旭东的都还了,顾晓杰的23512元没有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高银和王旭东签字担保。原告质证予以认可。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被告杨淑萍提供顾晓杰的银期转账协议书、期货经济合同书、电子借记卡、工商银行转账申请书、取款回单、第三方存款开户确认单、(2013)邳碾民初字第098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八义集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复印件两份,证明顾晓杰借款用于炒期货、从事赌博,该笔债务系顾晓杰个人债务。原告质证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前,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关于担保时效问题,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使用期限两个月,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2年2月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杨淑萍主张过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赵西迎与被告顾晓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担保时效问题,被告高银和王旭东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限应为6个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故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涉案债务虽然发生于被告顾晓杰与被告杨淑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杨淑萍主张过权利,且被告顾晓杰在向原告借款之前因涉嫌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顾晓杰个人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西迎借款本金2351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8元,由被告顾晓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海英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