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合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臻先,主任。再审申请人杨合先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键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合先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旧村改造项目是为改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条件,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自主决定的事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范畴,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杨合先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杨合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合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键
审判员 邹 伟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